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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换证规定

2024-02-19 13:39 发布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换证有以下规定:

1. 机动车驾驶人在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满12分的,可以换发十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在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满12分的,可以换发长期有效的驾驶证。

2.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需提交身份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3.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应当换领小型汽车或小型自动挡汽车的驾驶证。

4.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应当换领轻便摩托车的驾驶证。

5. 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将公告其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6. 申请换证时,机动车驾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驾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

7. 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8.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条件的,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9.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提交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10. 车辆管理所应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还应收回原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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