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左侧车道速度,不同道路限速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超速行驶处罚不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章记分分值规定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12分。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
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4、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5、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1分。
在大多数情况下,高速公路的最左侧车道被指定为超车道。这个车道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方便车辆进行超车或并道操作,因此通常会设定相对较高的速度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车道的划分可能会受到不同地区和道路设计的影响,所以建议驾驶员参考实际道路上的指示牌或
最左侧车道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道路上主要用于超车和快速行驶。它不是安全车道,而是专为速度较快的车辆设计的。 在超车时,驾驶员需要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车辆和道路状况,确保视线良好、路面平直、前方150米范围内无车辆。随后,驾驶员应打开左转向灯,
在车辆掉头后,应该依次变更车道,首先选择中间车道,随后再变更至最左侧车道。下面是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禁止掉头:机动车在遇到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