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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电摩有什么要求

2024-02-19 13:46 发布

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并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外省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需要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此外,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这些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适时更新。根据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自行车和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则实行自愿登记。此外,根据第三十一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载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包括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固定座椅搭载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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