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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车带人一起出租 税率

2024-02-19 13:55 发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结合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的规定,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而出租汽车业务中,汽车租赁不配司机的,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出租汽车业务中,包括连带配司机和不配司机两种形式。其中,连带配司机的出租汽车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而不配司机的汽车租赁则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无论是出租汽车业务还是不动产或车辆广告位出租,都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总结来说,出租汽车业务中,连带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不配司机的汽车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也需要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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