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菏泽市对旅游出租车的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促进菏泽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出租汽车驾乘人员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菏泽市旅游出租车收费标准的详细信息:
一、基本运价:
1. 租赁费为每2公里7元。
2. 汽车租赁费每公里1.6元。
二、等待费:
当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因路况等客观条件,行驶速度低于15km/h,且低速时间超过5分钟时,按1km(1.6元)的租赁价格计算每等待5分钟收费一次。低速计时超过5分钟时,按5分钟计。
三、空驾费:
7公里以内不收取行车费,7公里以外收取出租车费用的50%,即每公里2.4元。
四、夜间收费:
夜间行驶的出租车(22:00至次日5:00)的租车价格上涨20%,即2公里以内8.4元。
五、计程车计费尾数的选择:
总费用的最终金额按照“七取五,二取八”的原则选取,即金额低于0.3元的金额予以减免,金额为0.3元(含0.3元)-0.7元(含0.7元)按0.5元计费,满0.7元按0.5元计费。收费1元。
六、相关要求:
1.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严厉查处不遵守政府定价、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拒载、强载等违法行为。
2. 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教育培训,提高文明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行业形象和城市形象,负责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取消燃油附加费标识。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按规定明码标价,使用合格的出租车计价器,开具票据,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出租车计价器应当在一周内进行调整。调整期间,计价器未调整的出租车,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菏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菏泽市巡游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合发改发28号)、《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运价及计价方式的通知》(菏泽市物价24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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