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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报停时间规定

办理供热报停手续的时间是在每年的4月20日至10月之间,具体办理时间需要根据各供热企业的规定来确定。

然而,不同地区的暖气停报时间规定有所不同。以河北为例,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如果用户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市的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采暖期内,对于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情况除外。如果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暖气停报时间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办理供热报停手续时,应当遵循各地区的规定。同时,用户应当注意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报停时间。如果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应当与供热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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