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车辆被拖走并要求支付6000元拖车费,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通过贷款购买还是以车辆作为抵押借款,车辆都属于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当借款人逾期还款时,虽然构成了合同违约,但出借人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并要求对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违约的情况下,私自将借款人的车辆开走或拖走,这就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财产权利,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这种行为还涉嫌行使了只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才具有的强制扣押权,显然是违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因此,如果汽车贷款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那么这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没有合同依据,以后以违约金为由进行收费则是违法的。同时,如果罚款加上利息、手续费和服务费超过了LPR的4倍,也构成了违法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借款人可以与汽车贷款机构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