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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五、机动车行驶里程报废规定: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6. 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7.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8.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9.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变更使用性质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报废规定:

1.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2. 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3.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4.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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