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限号的处罚规定如下:
1. 本市号牌载客汽车在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不记分。
2. 未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机动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并记3分。
3. 已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载客汽车,在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并记3分;平峰期间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不需要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车辆有:
1. 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
2. 已经领取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品通行证运输爆炸品的车辆;
3. 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许可证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4. 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另外,每天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载客汽车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执行。
全天禁止摩托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挂车以牵引车(指有动力的拖车)车型和号牌为准进行管理。
对于外省、区、市黄标车,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全天禁止进入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不受上述措施限制的车辆有:
1. 军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2. 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