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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用车标准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公务用车的配置有明确的标准。

部长级干部配备的轿车排气量不超过3.0升,价格不超过45万元;副部长级干部配备的轿车排气量不超过3.0升,价格不超过35万元;一般公务用车配备的轿车排气量不超过2.0升,价格不超过25万元(除客车、越野车等)。如果确实需要配备排气量超过2.0升、价格超过25万元的车辆,需要报国管局审批。

公务用车的9种违规情形包括: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名下;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违规处置公务用车;以及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机关单位车辆按照法律规定,15年强制报废。当机动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当强制报废。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达到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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