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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抓电动车标准

一、广州交警对电动车的抓取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罚**200元**;

2.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罚**200元**;

3.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罚**200元**;

4.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罚**200元**。

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罚金如下:

1. 驾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罚**500元**;

2. 驾驶电单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罚**1千元**;

3.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罚**2千元**;

4.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罚**2千元**。

三、广州电动车的新规定如下:

1. 下列区域(含路段)全天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1.1 东面:云柯中路(广元高速至琶洲大桥)、琶洲大桥、云柯南路(琶洲大桥至新_东路)以西。

1.2 南:新_东路、新_中路、新_西路以北。

1.3 西:机场路(黄石立交至三元里大道)、三元里大道(广元西路以北)、广元西路(三元里大道以西)、环市西路(广元西路至西昌立交)、增槎路(增步桥至西昌立交)、增步桥、珠江(增步桥至人民桥)。

1.4 北:黄石东路、白云大道南(黄石东路至广元中路)、广元中路(白云大道东南段)、广元东路、广元高速(云柯中路西段)向南。

2. 全天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路、内环路(含A线、B线及高架辐射)和过江隧道通行。

3.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

3.1 非本市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3.2 其他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以上内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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