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20%的新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罚标准。具体可参考如下: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或者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一次记3分。
此外,对于超速的罚款标准,根据不同限速路段,罚款金额也有所不同。例如,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罚款金额则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