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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轮车上牌新规定

2024-02-21 19:05 发布

上海市的三轮车上牌新规定如下: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规章,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在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提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申请。

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标准,并且需要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以下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1. 电动自行车
  2.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3. 人力三轮车
  4. 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号牌,但本市实行自愿登记的非机动车除外。

三轮摩托车挂牌需要准备以下手续:

  1. 购买符合国家规章的摩托
  2. 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身份证
  3. 购买保险,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必须要交的
  4. 准备好相关证件,缴纳购置税
  5. 前往车管所进行上牌,分别悬挂在车子前后的板材

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是《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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