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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报废年限和公里数

2024-02-21 19:30 发布

法律分析: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的报废年限通常在6-10年之间,但如果行驶超过20万公里,可以申请调换。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第四条明确规定,部长级干部配备的公务车排气量应低于3.0升,价格不超过45万元;副部长级干部配备的公务车排气量应低于3.0升,价格不超过35万元;一般公务车的排气量应低于2.0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超过25万元的车辆,需要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指出,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且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调换下来的车辆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条说明,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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