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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客车车船税计税依据

车船税计税依据是根据车船的种类和性能来确定的,不同种类的车船计税依据也不同。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依据,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以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游艇以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依据。

车船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进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计税依据包括:1.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需要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2.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3.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中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如果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4.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5. 对于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车船税的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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