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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临牌新政

2024-02-21 20:12 发布

5月1日临牌新政

自2022年5月1日起,新版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正式启用。新版临牌为蓝色,不再区分行政辖区内和跨行政辖区,都不再受行驶区域范围限制。

临牌申领情况

如果您的机动车符合以下情况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您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 未销售的机动车
  • 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 新车出口销售的
  •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 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临时行驶车号牌包括普通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和特型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牌有效期限

1.购买新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按规定将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3.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临牌申领限制

如果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临牌使用注意

申领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要按规定粘贴在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后风玻璃左下角。当您的车辆取得机动车号牌后,临牌将作废,不能再继续使用。

请遵守法律规定,正确使用临时号牌。

临牌申领所需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 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临牌申领注意事项

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请勿在未办理牌照或临牌已到期的情况下驾驶上路,否则将被视为交通违法行为。

部分车主误以为窗口办理临牌需开车,但其实是不需要的。正确使用临时号牌,按规定粘贴在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后风玻璃左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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