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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年检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23年货车年检有以下规定:

1.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为了优化私家车检验周期,自2022年10月1日起,10年内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9座及9座以下,不含面包车)的检验次数由3次调整为2次(第6年、第10年),并将原15年以后每半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年检验1次;对于摩托车,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5次(第6年至第10年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10年内检验2次(第6年、第10年),10年以后每年检验1次。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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