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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三包规定细则

2024-02-22 17:27 发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摩托车的“三包”有效期为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为准)一年内或行驶总里程6000KM内。如果超过其中一项,视为“三包”失效,但您仍可享受保外有偿服务。请注意,摩托车包括正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倒三轮摩托车

法律依据:《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第三条规定,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6000千米,以先到者为准。如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或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该期限可相应顺延。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准。如果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照满6000千米计算。

第四条强调摩托车“三包”的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热情服务和认真负责。摩托车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但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六条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三包”具体办法或承诺,但不得包含竞品的信息。

第七条生产者(供货者和摩托车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 每辆摩托车必须是合格产品,并随车携带该车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编写;“三包”凭证必须包括附件1的内容。
  • 生产者应设置或指定修理单位,并在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携带的资料或“三包”凭证上注明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 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要求,并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 按照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
  • 向负责维修业务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组织培训维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单位的修理业务,并给予技术指导。
  • 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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