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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小区车位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1.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需要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2.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业主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对于下列事项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对于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需要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进行表决。对于前款其他事项,需要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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