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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服务是租赁服务吗

车辆停放服务是一种租赁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当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场时,需要缴纳停车费,停车场收到停车费后应依法纳税。

停车场的会计核算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停车场所是单独建造的,应作为成本对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对于成本对象的相关规定确认并核算其相关的计税成本。但企业需注意,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需改变成本对象,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如果停车场所并非企业单独建造,而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而形成的停车场所,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国税发[2009]31号中对于公共配套设施有其相关的界定。对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予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予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并按建造开发产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确认其相应的计税成本。如果产权可售,则应按照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而如果产权不可售或者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则可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总之,公共配套设施(如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包括地下车库)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一项内容,不存在单独核算成本问题。取得收入(出售或出租)时计入收入、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有开发成本与之配比。而建造非公共配套设施(如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同建造开发产品一样,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场属于不动产,所以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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