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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级配车标准

关于我国政府干部的配车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不同层级的干部有明确的配车规定。

具体而言,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可以配备排气量3.0升及以下、价格不超过45万元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的配车标准为排气量3.0升及以下、价格不超过35万元的轿车。

对于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应配备排气量2.0升及以下、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轿车。如有特殊公务需求,需配备超出这一标准的轿车,中央党政机关需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则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在实际操作中,领导干部现已配备的轿车应继续使用,直至达到报废或更新标准,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更换,以避免浪费。同时,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新车辆时,应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这些规定的执行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节约国家财政支出。各级党政机关应继续贯彻执行这些规定,严格车辆编制和配备审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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