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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车牌号政策

“雄安新区车牌号政策”

“雄安发布”微信公众号截图

据悉,公安部批复同意新区启用“冀X”发牌机关代号后,雄安新区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多方研究制定了《河北雄安新区机动车上牌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需办理“冀X”牌照机动车登记上牌的河北雄安新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

《办法》主要针对小客车以及公交客车、载货汽车、环卫车(清扫车和洒水车)的登记上牌工作进行了规定。办理小客车登记上牌且符合条件的,可携带《办法》要求的有关材料到雄安新区车辆管理所,个人按照“一人‘1+N’牌”的原则,单位按照实际用车需求,办理相关业务。

此外,《办法》对部分申请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能源类型也作出相关要求。其中,申请办理小客车迁入雄安新区变更登记或二手小客车登记上牌的,小客车应符合国五以上排放标准,或为新能源小客车;办理载货汽车、环卫车(清扫车和洒水车)登记上牌的,暂只受理新能源汽车业务。

雄安新区公安交管部门特别提醒,车辆登记上牌是一项长期业务,对业务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有任何疑问,可向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咨询。配合政策实施,雄安新区推出了线上预约平台,各类群体可在线上平台提前了解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材料,提前预约后到指定地点办理即可。

全文如下

河北雄安新区机动车上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实施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条河北雄安新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人需办理“冀X”牌照机动车登记上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回雄安新区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证明和其他材料,可以直接办理。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客车应为新能源汽车,具体车辆规模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雄安新区建设发展情况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的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单位和个人错误填报申请信息导致的审核不通过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通过审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该申请人的登记上牌资格,3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个人提出的登记上牌申请,已完成车辆登记上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机动车,是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中机动车定义的车辆。

2.小客车,是指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3.新能源小客车,包括国产新能源小客车和进口新能源小客车。国产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新能源车;进口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标注的新能源车。

4.非新能源小客车,是指新能源小客车以外的其它小客车。

5.资格证明材料:

1.雄安新区户籍人口的资格证明材料,是指本人居民身份证。

2.驻雄安新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资格证明材料,是指军(警)身份证件。

3.持雄才卡的引进人才的资格证明材料,是指雄才卡。

4.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及配套服务单位在雄安新区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是指本人居民身份证。

5.持有雄安新区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满足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是指居住证和参保证明。

第二十条雄安新区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有关人员其它的,按相应政策办理。

第二十一条雄安新区给予有关企业其它的,按相应政策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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