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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75条车位的最新规定

2024-10-11 14:20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对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所有的车库和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不管是开发商出售,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出租,都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才能对外出售出租,保证业主的停车优先权。

此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如停车费、广告费、小区摊位收费等,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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