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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应当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这是道路文明礼让要求,也是交通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

当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

当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了遵守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此外,第七十条规定了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并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都可能对驾驶人的判断能力、反应速度和操作稳定性造成影响,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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