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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还是交付

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非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自交付之日起生效,登记仅作为公示要件,如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而车辆所有权在物权性质上属于特殊动产所有权。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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