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有以下几种情形,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 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相关法规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如下: 车辆所有人:若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一般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车辆已交付但未过户,实际支配车辆运行者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驾驶人:直接实施交通事故行为的驾驶人通常是诉讼主体。如果驾驶人在执行职
车辆出险并不一定需要投保人亲自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条款,特定情况下,被保险人或经同意的驾驶人也可以办理出险手续。被保险人作为权益人,在事故发生时拥有报案理赔的权利。如果合法驾驶人出险,同样可以履行相应的手续。 办理出险时,相关人员需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四条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的通告》的精神,陕西省推行了一项便民利民的新措施。这项措施旨在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方便驾驶人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