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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有哪种情形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车辆?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可以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

1.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

2. 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机动车。

3.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

4.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 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如果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对于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有前两款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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