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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认定标准

  1. 机动车认定标准
  2. 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含驾驶员)。
  3. 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4. 小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
  5. 微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6. 重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7. 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8. 轻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下同)。
  9. 微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10. 三轮汽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度小于等于 4600mm,宽度小于等于1600mm,高度小于等于2000mm。其中,米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度小于等于1800mm,高度小于等于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11. 低速货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000mm,宽小于等于 2000mm,高小于等于 2500m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12.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机动车认定标准是指根据车辆的大小、乘坐人数和总质量等因素对机动车进行分类。具体的分类标准如下:

1. 大型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含驾驶员)。

2. 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3. 小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

4. 微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5. 重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6. 中型载货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7. 轻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下同)。

8. 微型载货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9. 三轮汽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度小于等于 4600mm,宽度小于等于1600mm,高度小于等于2000mm。其中,米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度小于等于1800mm,高度小于等于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10. 低速货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长小于等于6000mm,宽小于等于 2000mm,高小于等于 2500mm,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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