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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若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自行车应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而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但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除外;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应减速慢行,并且如果车辆有转向灯,应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通行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以下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

(一)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

(二)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

(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

(四)畜力车;

(五)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

(六)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滑行工具。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停车或者弃车逃避;

(二)在车上安装锐利器物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装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

(三)以其他方式逃避、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

(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

(四)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车辆。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利用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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