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使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也会被处以同样的处罚。此外,根据该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收缴、扣留机动车,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使用其他车辆保险标志也是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请注意,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相关部门会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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