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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卡车报废时间

2024-02-26 08:09 发布

根据规定,皮卡属于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达到15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但目前有些地区放宽了规定,只要能够通过年检,即使达到年限或行驶里程,也可以继续使用。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皮卡有不同的报废年限,如加了后盖的皮卡属于多用途乘用车,不受强制报废年限限制。

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规定,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分别如下: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规定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也需要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另外,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会引导报废。具体来说,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公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公里;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公里;专用校车行驶40万公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公里,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公里,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公里,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公里;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公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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