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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使用规定

2024-02-26 09:15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在超车时需要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到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并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到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通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八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到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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