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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报废车辆的范围

2024-02-26 10:00 发布

报废车辆是指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无法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当及时报废更新。以下是报废车辆的范围:

1.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了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1. 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2.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不同类型的机动车使用年限如下: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 专用校车使用15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7.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8.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9.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报废车辆存在很多隐患,包括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降低,严重威胁着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同时,一些报废车辆通过套牌、更新车身颜色等投机取巧的办法改头换面,与一些被偷、盗、抢得车辆混杂在一起,让购买者无法辨认。因此,购买报废车辆存在风险。

总之,报废车辆是指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无法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当及时报废更新。在购买车辆时,应该注意车辆的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避免购买报废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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