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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施工怎么处理

2024-02-26 13:21 发布

当面临占道施工的情况时,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根据相关法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相关法规内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4.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5.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6.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7.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际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2.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3.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4.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因此,对于占道施工的情况,应该遵守相关法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违反相关规定,以免受到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同时,要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及时清理现场,避免造成安全隐患。对于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在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时,应当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在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时,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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