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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车船税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以下情况的车船可以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规定,对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如果遇到自然灾害或特殊原因导致纳税困难的情况,也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

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减免政策因地区而异,需要前往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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