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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标准载重表

2024-02-26 18:27 发布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1.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8.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在上述标准中,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对于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同时,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货车标准载重表如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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