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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方修车期间交通费

2024-02-27 13:53 发布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无责方因为修车期间无车开,产生的交通费用可以要求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以及因无法修复而产生的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等。

具体而言,如果车辆因交通事故而受损,无责方可以要求赔偿维修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以及车辆施救费用。如果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无责方可以要求赔偿因购买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对于经营性车辆,如果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无责方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而对于非经营性车辆,如果因交通事故无法继续使用,无责方可以要求赔偿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如出租车、公交、地铁等实际支出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应以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赔偿标准。因此,如果无责方要求赔偿交通费用,需要提供相关的实际支出费用证明,如出租车、公交、地铁等费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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