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车是指没有通过国家正常进口渠道进口的,并未完税的进口车辆。走私车主要来源于日本、中东、美国、欧洲等地区合法购买的全新或二手车辆。由于国内关税消费税的巨额差价,导致催生汽车走私行业,购买走私汽车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如果驾驶水车(走私车)被交警发现并抓获,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首先,交警会暂扣车辆和驾驶员的驾驶证,并要求驾驶员提供车辆来源。交警会对车辆的来源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涉及犯罪案件。此外,交警还会对驾驶员进行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驾驶员可能
套牌车是指利用伪造或者非法套取其他车辆号牌以及行驶证等手续进行上路行驶的车辆。具体而言,这些车辆是通过模仿真实牌照,并将与真实牌照号码相同的假牌照安装在其他车辆上。在一些情况下,这些套牌车的来源可能是报废车辆或经过翻新的旧车。 2012年8
黑牌子的车通常指的是没有合法牌照或者临时牌照的车辆。这些车辆可能存在非法来源,如走私、盗抢等。同时,也有可能是某些特殊用途的车辆,如外事车辆。 在中国,黑色车牌通常用于外籍车辆或部分政府机关、公检法部门的车辆。这些车辆拥有特殊的用途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