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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先行原则

车辆先行原则如下:

1.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时,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 在无信号灯的情况下,两车直行时,右侧车辆优先直行,无论是在路口还是左右侧车辆并线到同一车道,都需要让右侧车辆先直行。

3. 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右转弯车辆需要让直行车辆先行,无论是否是右转弯,都要保证通行效率。

4.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应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5.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应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6. 当路边有障碍物时,先进入障碍区域的车辆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当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应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应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应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时应开启近光灯;遇到放行信号时,应依次通过;遇到停止信号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应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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