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介绍:
1. 一级动火: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包括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等有明火或火花的防火空间的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作业。该区域的半径为30米,因此在这个30米范围内所有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一级动火作业证。
2. 二级动火:指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化工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二级动火作业区内的一切动火作业,都需要办理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3. 三级动火:指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例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都属于动火的范围。这些作业都需要办理三级动火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