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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

2024-02-29 16:46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同时,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实习期内,如果驾驶的机动车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如果持有a1、a2、a3、b1、b2类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将会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同样会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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