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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砸别人的车子该怎么处理?

故意砸别人的车子是一种违法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以发泄情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为主观目的的随意毁坏公私财物(包括他人车辆),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则以相对较重的量刑罪名处罚。

根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立案追诉标准为:A、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B、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C、纠集3人以上公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D、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盗窃、抢夺、哄抢、诈骗、敲诈勒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纠集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6条第三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因为过错给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

公民、法人损坏了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293条司法依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第33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2条、3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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