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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条文规定

2024-11-08 13:46 发布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属于《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范围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被视为车船税的纳税人,需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将遵循《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规定。省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适用税额进行适时调整,并在调整后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将免征车船税。这些条件包括: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以及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此外,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也免征车船税。省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于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纳税困难的车船,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省政府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的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五、车船税的申报和缴纳按照公历年度进行,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需在此期限内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车船税。

六、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07年6月20日省政府公布的《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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