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停车场,每辆车每月最高收费为70元。对于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按照每小时2元的标准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最高收费不超过一天的费用。此外,根据建筑区划,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需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若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作为停车场,则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