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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车带人一起出租 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结合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的规定,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而出租汽车业务中,汽车租赁不配司机的,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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