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与商品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纠纷案,因事故导致商品车交易价值减损,法院判决机动车驾驶人杨某及保险公司向4S店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杨某驾车在某4S店门口倒车时,与该店商品车发生碰撞,致使商品车后保险杠大面积碰损变形,行李箱盖脱漆。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保险公司赔付维修费用,杨某支付3000元商品车折旧费用,但这些费用不足以弥补4S店后期二次售卖所产生的损失。双方协商无果,4S店诉至铜山法院,要求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12000元车辆贬值损失及3000元评估费,共计15000元。
诉讼中,经法院委托,徐州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撞商品车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评估结论为:车辆贬值损失为人民币18000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无异议,故应对4S店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以支持、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贬值损失数额的认定。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被侵权人对其财产损失,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本案事故系杨某驾驶小型轿车撞上4S店停放在店门口的全新未上牌车辆,导致4S店作为商品出售的全新车辆受损。此时受损车辆并非作为交通工具使用,而是作为商品使用,其交易价值应当为其直接价值体现,车辆在遭受外力损伤的情况即便修复也必然降低其交易价值,该交易价值贬损应当认定为直接损失。因此,因事故造成的商品车损坏给4S店财产权益造成损失是客观实际存在且必然发生的4S店要求予以赔偿于法有据。
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内容对于财产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投保人已经在投保单中签字确认已经收到该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故保险公司该抗辩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杨某作为侵权人应予赔偿。
关于贬值损失数额的认定。4S店在事故发生后自行联系买主及时处理事故车辆并提供了与意向客户签订的认购合同虽然最终未交易成功但4S店仍同意车辆贬值损失按照该认购优惠的数额12000元予以认定远低于鉴定评估的贬值损失该主张具有合理性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铜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4S店685元超出部分11315元由杨某承担。
所有车主都应该知道的一点是,购车后首要任务之一就是为车辆购买一份交强险。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这项保险旨在保障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购买是强制性的,意味着车主在购车后必须购买。 交强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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