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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机动车丢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交回什么

2024-01-10 15:47 发布

当机动车丢失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此外,如果机动车已注册登记且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前2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如果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需要注意的是,车辆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在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需要出具,并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如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在提交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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