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中心路段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登记制度,并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对于未登记的摩托车,如需临时上路行驶,则需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以下情况下,摩托车应当报废:1、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2、登记未满8年,但不符合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3、登记未满8年,但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报废摩托车所有者应在交售报废摩托车后7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销登记。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也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