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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发现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要求/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标识、电话、地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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