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期限规定是多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同时,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此,一般情况下,交警扣车期限不应超过35天。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期限是30日,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30日内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因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扣留车辆,必须经过上级部门批准。